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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財團法人董事改選連任人數計算,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40條第1項適用
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0.09.14. 法律字第110035120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9月14日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董事改選連任人數計算,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40條第1
項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0年8月30日衛授家字第1100018654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0條第1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
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 4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
總人數五分之四。」其連任比例之計算方式,係以「實際改選董事總
人數」為基數,計算其中期滿連任董事所佔之比例。又董事期滿連任
比例之限制,即「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尚無小數
點四捨五入之問題(本部 108年8月13日法律字第10803509760號書函
及同年9月16日法律字第10803511910號函參照)。依貴部來函說明二
所述,倘該財團法人上一屆董事為15席,因任期屆滿而選任下一屆董
事之實際改選總人數為13席,則應以13席為基數計算其中期滿連任董
事所佔五分之四之比例,即為10.4人,該財團法人期滿連任之董事人
數即不得逾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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