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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將東京奧運麟洋落點底線圖示改作或印製為文宣品之行為,此項行為 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0.08.10. 電子郵件字第11008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0日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
      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
      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
      二項要件,方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
    二、來函所詢有關東京奧運麟洋落點底線圖示,據了解係由鷹眼系統依據
      高速攝影機之影像紀錄,透過數據運算所生成之模擬電腦成像,並無
      人類之「原創性」及「創作性」之投入,應未符合前述規定,非屬受
      本法保護之著作。因此,將其改作或印製為文宣品之行為,尚不涉及
      著作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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