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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同業抄襲盜用部落格圖文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0.08.10. 電子郵件字第1100810b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0日
    一、部落格圖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
      最低的創意高度)等要件,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或攝影著作,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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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二、來信所述有疑似同業抄襲盜用您的部落格圖文一節,您可先行依著作
      權法第六章之 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之規定,通知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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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非法利用之行為人,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追訴侵權者之法
      律責任,除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亦可檢具事證向內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
      016–597;檢舉信箱:0800016597@2spc.npa.gov.tw),以維護自身
      權益。
    三、又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故著作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及他人的侵權事
      實,須自負舉證責任,建議您可保留創作過程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
      之資料,作為日後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
      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至於您部落格圖文是否為受保護之著作、他
      人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等,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
      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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