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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貴會函詢擬將所出版之雜誌建置於網站供讀者查閱,是否有違反著作 權法問題一事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0.08.10. 智著字第110100026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0日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擬將所出版之雜誌建置於網站供讀者查閱,是否有違
       反著作權法問題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0年8月3日建師全聯(110)字第0402號函(本局收文日期11
      0年8月6日)。
    二、有關所詢擬將貴會出版之雜誌建置於網站供讀者查閱一節:
      (一)首先,應釐清貴會出版雜誌內容之著作財產權歸屬,若雜誌內
         容之著作財產權均屬貴會享有,則貴會自有權對該著作予以利
         用。惟倘雜誌內容之著作財產權非均為貴會享有,仍有著作之
         著作財產權係歸屬於他人時,將紙本雜誌掃描成電子檔,再將
         該電子檔上傳至網站公開供大眾查閱瀏覽,將涉及他人著作之
         「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
         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各該著作之
         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
         權之侵害。
      (二)又本法第48條第2款規定及本局98年3月19日智著字第09800014
         860 號函之解釋,適用主體係限於「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
         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故須屬供
         公眾使用,且具有館藏功能者,始有適用。再者,本局前揭98
         年函釋亦係限於將依本法第 48條第2款所為數位化之重製物,
         僅提供讀者於「館內」瀏覽所為之解釋,亦與置於網站公開供
         大眾查閱瀏覽情形有別,自無從適用。
    三、有關所詢若將雜誌電子檔提供給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並由圖書館開
      放給讀者線上閱覽一節:
      (一)若雜誌內容之著作財產權均屬貴會享有,則貴會自有權將紙本
         雜誌掃描成電子檔,並授權圖書館提供讀者線上閱覽。惟若雜
         誌內容著作財產權非均為貴會享有,仍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
         屬於他人時,將紙本雜誌掃描成電子檔,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
         之利用行為,在未取得其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情形下,可
         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二)貴會考慮透過將出版之紙本雜誌提供予圖書館,由圖書館開放
         給讀者線上閱覽一節,圖書館仍須於符合本法第 48條第2款及
         本局98年3月19日智著字09800014860號函要件限制下,方能將
         其館藏之紙本雜誌重製及有提供「館內」讀者線上閱覽之合理
         使用空間,但尚無法直接開放大眾於網路進行線上閱覽。
    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上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有無構
      成著作權之侵害?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
      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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