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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會函詢擬將所出版之雜誌建置於網站供讀者查閱,是否有違反著作
權法問題一事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0.08.10. 智著字第110100026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0日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擬將所出版之雜誌建置於網站供讀者查閱,是否有違
反著作權法問題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0年8月3日建師全聯(110)字第0402號函(本局收文日期11
0年8月6日)。
二、有關所詢擬將貴會出版之雜誌建置於網站供讀者查閱一節:
(一)首先,應釐清貴會出版雜誌內容之著作財產權歸屬,若雜誌內
容之著作財產權均屬貴會享有,則貴會自有權對該著作予以利
用。惟倘雜誌內容之著作財產權非均為貴會享有,仍有著作之
著作財產權係歸屬於他人時,將紙本雜誌掃描成電子檔,再將
該電子檔上傳至網站公開供大眾查閱瀏覽,將涉及他人著作之
「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
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各該著作之
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
權之侵害。
(二)又本法第48條第2款規定及本局98年3月19日智著字第09800014
860 號函之解釋,適用主體係限於「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
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故須屬供
公眾使用,且具有館藏功能者,始有適用。再者,本局前揭98
年函釋亦係限於將依本法第 48條第2款所為數位化之重製物,
僅提供讀者於「館內」瀏覽所為之解釋,亦與置於網站公開供
大眾查閱瀏覽情形有別,自無從適用。
三、有關所詢若將雜誌電子檔提供給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並由圖書館開
放給讀者線上閱覽一節:
(一)若雜誌內容之著作財產權均屬貴會享有,則貴會自有權將紙本
雜誌掃描成電子檔,並授權圖書館提供讀者線上閱覽。惟若雜
誌內容著作財產權非均為貴會享有,仍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
屬於他人時,將紙本雜誌掃描成電子檔,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
之利用行為,在未取得其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情形下,可
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二)貴會考慮透過將出版之紙本雜誌提供予圖書館,由圖書館開放
給讀者線上閱覽一節,圖書館仍須於符合本法第 48條第2款及
本局98年3月19日智著字09800014860號函要件限制下,方能將
其館藏之紙本雜誌重製及有提供「館內」讀者線上閱覽之合理
使用空間,但尚無法直接開放大眾於網路進行線上閱覽。
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上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有無構
成著作權之侵害?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
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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