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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人於未經授權或同意下,將在IG上所發布的圖片重製、發布於網路,
此項行為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0.08.11. 電子郵件字第1100811b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1日
一、您在IG上所發布的圖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
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或「攝影著作」。如有人未經您授權或同意將該圖片重製、發布於
網路,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涉
及您就該圖所享有之「重製」及「公開傳輸」權的侵害。
二、雖然對方已經將涉嫌侵權之圖片下架,您仍可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
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了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
出告訴外,也可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
(檢舉專線:0800–016–597)。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故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及他人之侵權事
實,須自負舉證責任,包括截圖、保留對方侵權證據等(可參考本局
製作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
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且個案之侵權爭議,須由司法機關
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併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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