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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繪本中的圖片截圖放置學習單上、並將該學習單上傳至碩博士論文網,
以及按照該圖示重新繪製等行為,上述行為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0.08.12. 電子郵件字第1100812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2日
一、繪本中的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
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意高度),則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
作」。故來信問題 1、2、4所詢,將繪本中的圖片截圖放置學習單上
,會涉及美術著作之「重製」行為;將該學習單上傳至碩博士論文網
,則又會涉及美術著作之「公開傳輸」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
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
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不因註明出處而得免除侵權責任
,亦沒有利用範圍在多少比例以內即可無須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
之規定。
二、至於來信問題 3所詢,「未直接擷取繪本中的圖片,然按照該圖示重
新自行繪製」之行為,要向您說明的是,如果完全重現原著作內容,
即便是由自己手繪完成,仍屬本法所稱之「重製」行為;而如果在表
現原著作內容外,尚加入新的創意另為創作,則屬本法所稱之「改作
」行為。但無論是重製或改作的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
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都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
之,否則可能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
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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