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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嵌入」方式分享一Youtube影片,此項行為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0.08.13. 電子郵件字第1100813b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3日
一、影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
的創作高度),即屬享有著作權保護之「視聽著作」。所詢「於網頁
中以嵌入方式置入 Youtube影片,是否有侵權疑慮」一事,如您係單
純於該網頁中以「嵌入」方式分享該部影片,即透過網站超連結技術
,於自身網頁窗格連結、顯示他人影片內容,供使用者瀏覽,而並未
將該影片之內容重製在自己的網頁,則不會涉及著作利用行為,無須
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惟若明知該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
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
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二、惟若非屬透過上述「嵌入」或提供「超連結」之技術,而係透過先「
下載」該影片,再將該影片「上傳」至該網頁中,則會涉及「重製」
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
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否則可能會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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