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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否採用CC BY SA授權發布衍生著作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0.08.17. 電子郵件字第1100817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7日
    1.首先,您來信所稱的「衍生創作」,應係指您利用他人著作予以「改作
     」之創作,依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
     」 2項要件得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改作人享有該衍生著
     作之著作財產權);同條第 2項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
     作權不生影響,亦即原著作權利人就原著作享有各項專有權利,不因原
     著作經他人改作而受影響,合先敘明。
    2.所詢您能否採用CC BY SA授權(指利用人應遵守「姓名標示」及「相同
     方式分享」之「創用CC」授權條款)發布您的衍生著作,由於衍生著作
     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他人欲利用該衍生著作,除須徵得
     衍生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仍必須向原著作財產權人取得相關
     之授權。又依來信所述,您的衍生著作當中含有二個他人著作之成分,
     其中之一採取CC BY SA授權,另一著作則標示為「不得單獨販售素材」
     ,前者已同意您改作之後以相同方式分享,應無疑義,惟後者限制「不
     得單獨販售素材」之語意不清,故建議您就衍生著作之後續利用逕洽該
     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向權利人釐清「不得單獨販售素材」之
     意旨為何?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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