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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代的著作權登記之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0.08.19. 電子郵件字第110081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9日
一、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
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而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
或註冊為權利取得要件,又民國 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
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本局自 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
作權登記等相關業務,先予敘明。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4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
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但法人、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等著作
之著作財產權則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來信所詢1960年代之著
作若超過前述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
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變更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
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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