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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不適宜存儲物流中心之貨物項目」,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發文字號:財政部關務署 110.10.08. 台關稽字第110102233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0月8日
    廢止「不適宜存儲物流中心之貨物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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