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不適宜存儲物流中心之貨物項目」,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財政部關務署發文字號:財政部關務署 110.10.08. 台關稽字第1101022337號令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0月8日 廢止「不適宜存儲物流中心之貨物項目」,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