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生產有機發光二極體(Organic Light-Emitting Diode, OLED)顯示器用之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 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徵貨物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10.15. 台財稅字第1100463395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生產有機發光二極體(Organic Light-Emitting
     Diode, OLED)顯示器用之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
    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徵貨物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