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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生產有機發光二極體(Organic Light-Emitting
Diode, OLED)顯示器用之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
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徵貨物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10.15. 台財稅字第1100463395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生產有機發光二極體(Organic Light-Emitting
Diode, OLED)顯示器用之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
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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