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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第三、四種住宅區、住宅加級地區及商一附條件允許作一般旅
館業、觀光旅館業之限整幢建築物使用認定執行一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10.10.15.北市都規字第110013009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主旨:有關本市第三、四種住宅區、住宅加級地區及商一附條件允許作一
般旅館業、觀光旅館業之「限整幢建築物使用」認定執行一案,詳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 110年 7月27日營署都字第1100053118號書函辦理
兼復貴事務所 110年 7月19日李建執字第 1100719號函。
二、有關貴事務所針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後稱使用標準)允許使用條件涉及「限整幢建築物使用」,提出:
「近聞台北市住宅區設置觀光旅館及一般旅館對於整幢使用規定有
放寬情形,其地面層以上結構可與其他建築物相連,此明顯違反整
幢使用之規定 ...」一節,似對整幢認定有執行疑義,爰有澄清之
必要。
三、查都市計畫為管制考量使用相容性,對住商混合之情形,視商業使
用外部性,利用建築物區劃降低使用間之干擾,於使用標準以幢、
棟、樓層等予以分類管制,既使用標準未就前開用語予以定義,自
回歸建築技術規則用語定義,爰使用標準涉及「幢」之認定執行,
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一條「四十二、幢: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獨
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
辦理。
四、另查91年 3月13日本府(91)府法三字第 09104007400號令訂定之
使用標準增訂住宅加級地區及第一種商業區設置「第41組:一般旅
館業」有關整幢使用之但書規定:「 ...但同幢建築物其同層及以
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並設置獨立之直通樓梯及出入口,經本
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且須符合相關法令無礙公共安全之情形下,不
在此限。」,已於 106年 1月20日本府( 106)府法綜字第105347
95900 號令修正發布時刪除該但書條件,併予敘明。
五、本案副請各公會轉知會員知悉辦理。
正本:○○建築師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路○○段○○巷○○號○
○樓○○室)
副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臺北市建築師公
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
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
)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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