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9月23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檢送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 適用上開辦法之說明對照表,及適用方式說明各一份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10.18. 金管銀外字第11002732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主旨:配合本會110年9月23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
       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辦法),檢送外國銀行及大陸地
       區銀行在臺分行(下稱在臺分行)適用上開辦法之說明對照表,及
       適用方式說明各一份,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本會108年4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1080270260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二、本次內控辦法主要修正條文對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之適
      用方式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考量在臺分行組織架構及資安人員之
         設置情形,並由總行或區域總部之資安專責部門執行資安控管
         作業,維持目前調整適用方式,在臺分行至少應配置適當人力
         資源及設備,由指定人員負責處理資安作業之聯繫事宜,毋須
         設置資訊安全長一職。
      (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整併後之內部控
         制制度聲明書(附表),在臺分行應由在臺負責人、法令遵循
         主管、負責臺灣區稽核業務主管、負責臺灣區資訊安全主管等
         4人共同出具。
      (三)第四十六條:本條增設資訊安全長六個月緩衝期之規定,在臺
         分行得不適用。
    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適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辦法)」說明對照表.pdf 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適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修正對照表之適用方式說明.pdf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