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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事務所函詢富德納骨設施擴建工程,於基地境界線退縮範圍內設
置平面停車空間,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八十三條
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01.08.北市都規字第112309038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8日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富德納骨設施擴建工程,於基地境界線退縮範圍
內設置平面停車空間,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83條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 112年12月 7日陳建字第 112120701號函暨本市都市計
畫委員會 112年12月19日北市畫會一字第1123004081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自治條例第83條規定,係於88年 4月30日增訂,其內容係依
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83年 2月 3日第 405次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內
容辦理,前開會議資料(略以):「為適度降低靈(納)骨堂(塔
)對鄰地之使用所造成的負面影響,......規定應自基地境界線退
縮10公尺以上始得建築。」該條文增訂原意係為免納骨設施造成鄰
地之負面影響,倘退縮空間設置平面停車空間,仍有一定之隔離效
果,尚無違背訂定原意。
正本:○○○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副本:臺北市○○公會、台北市○○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請刊登本府公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
詢系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
計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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