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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高雄市旗山區戶政事務所為「護照申請親辦試辦計畫」試辦縣(市)與戶所
發文機關:外交部
發文字號:外交部 100.04.18. 部授領一字第100660157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4月18日
主旨:公告增列高雄市旗山區戶政事務所為「護照申請親辦試辦計畫」試辦縣(市)與戶所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事項:
一、為推動首次申請護照應親自辦理案,本部規劃在全面實施前,自一百年三月一日起先
行試辦,並訂定「護照申請親辦試辦計畫」試辦縣(市)與戶所一覽表,現再增列高
雄市旗山區戶政事務所為試辦戶所。
二、於試辦階段在國內首次申請護照者,除可依現行規定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外,為便
利民眾到場確認身分,亦可先至本部公告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戶政
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向本部領事事務局或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
申請。
三、「護照申請親辦試辦計畫」試辦縣(市)與戶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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