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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外交部委辦「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人別確認作業之戶政事務所一覽表
發文機關:外交部
發文字號:外交部 100.06.27. 部授領一字第100660299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6月27日
主旨:公告本部委辦「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人別確認作業之戶政事務所一覽表,自中華民國
一百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事項:
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應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
文件至本部領事事務局或本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辦理,或親自至本部委辦之戶
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向本部
領事事務局或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申請。
二、本部委辦之戶政事務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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