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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日本是否承認我國法院判決之效力
發文機關:外交部
發文字號:外交部 100.08.19. 外條二字第100011969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8月19日
主旨:有關日本是否承認我國法院判決之效力,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本( 100)年 8月16日院鼎文實字第1000005269號函。
二、有關當揭事項,前經駐日本代表處於98年 8月21日第JPN063號電復略以,日本是否承
認我國判決在該國之效力,經該處獲日方相關機關答復略以,外國法院所作判決在日
本有無效力,應由受理各該案件之法院等機關就問題所在之個別案件判斷,爰無法就
我國判決及和解筆錄在日本之效力作一般性答復等語。
三、茲檢附上開電報及相關附件影本乙全份供參。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駐日本代表處98年8月21日第JPN063號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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