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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日本是否承認我國法院判決之效力 發文機關:外交部
    發文字號:外交部 100.08.19. 外條二字第100011969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8月19日
    主旨:有關日本是否承認我國法院判決之效力,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本( 100)年 8月16日院鼎文實字第1000005269號函。
     二、有關當揭事項,前經駐日本代表處於98年 8月21日第JPN063號電復略以,日本是否承
       認我國判決在該國之效力,經該處獲日方相關機關答復略以,外國法院所作判決在日
       本有無效力,應由受理各該案件之法院等機關就問題所在之個別案件判斷,爰無法就
       我國判決及和解筆錄在日本之效力作一般性答復等語。
     三、茲檢附上開電報及相關附件影本乙全份供參。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駐日本代表處98年8月21日第JPN063號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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