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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本部本( 102)年 1月21日外授領一字第1026600325號函諒達。 發文機關:外交部
    發文字號:外交部 102.05.08. 外授領一字第102660214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5月8日
     1.本部本( 102)年 1月21日外授領一字第1026600325號函諒達。
     2.本部前以上函說明因公出差人員應依「護照條例」第22條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2
      條第 3項規定申請因公免費核發 1至 5年效期普通護照,免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13點規定於申辦普通護照後報支護照規費在案,由於邇來屢有○○電力公司、○○
      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等公營事業人員函詢得否適用前揭規定申請因公免費核發普通護
      照,爰再補充說明。
     3.按前揭因公免費核發之普通護照適用對象為因「公務」需要奉派出國人員,固不以具有
      公務員身分者為限,如學者專家代表我國政府出席國際會議即是,惟其執行之公務須為
      中央政府機關依其法定職掌委託出國辦理事項,始得適用。準此,公營事業(含國營事
      業)通常係由各級政府依公司法成立,採公司之組織型態,如台電、中油、電信、郵政
      、民航、港務等公司,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05號所示:「...公營事業依公司法
      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故公營事業人員
      倘係由其任職公司派赴國外從事與該公司營利經營有關之活動,自非因公免費申請普通
      護照之適用對象;惟倘受中央事業主管機關委託赴國外參與國際會議或從事國際交流活
      動,則可檢附中央事業主管機關公函向本部申請免費核發 1至 5年效期之普通護照。4.
      因公出差人員申請免費核發普通護照,請派遣機關(即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函中註明出
      差事由及期程,屬短期出差者,核予 1年效期普通護照(倘申請人現持普通護照尚有 6
      個月以上效期,基於「一人一照」原則,則不適用之)。至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
      屬,則依其派赴國家及任務性質核予 5年效期之外交、公務或普通護照。5.至其他非屬
      行政機關之學校或機構人員,倘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赴國外參與國際會議或從事國際交
      流活動,請參照上揭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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