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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服務於殯葬設施經營業之工作資歷得否核發禮儀師證書疑義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民政司
    發文字號:內政部民政司 105.10.13. 內民司字第105110389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所詢服務於殯葬設施經營業之工作資歷得否核發禮儀師證書疑義 1案
     一、按禮儀師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 3條規定,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檢具
       於僱用單位或殯葬相關職業工會投保之勞保證明及僱用單位開立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
       務工作資歷證明作為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 2年以上之資歷證明。是以禮儀師證
       書申請人除提供勞工保險證明外,應同時檢附符合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
       42條規定之殯葬禮儀服務業具結該申請人於92年 7月 1日以後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
       工作 2年之證明。易言之,申請人除受聘於殯葬禮儀服務業外,仍應實際從事殯葬禮
       儀服務,倘從事行政等其他職務內容,則非本辦法所稱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工
       作資歷。
     二、另本條例第42條第 2項規定,92年 7月 1日以前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營
       業項目為殯葬服務業( JZ99040)者,倘已報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
       查者,視同取得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許可,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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