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在其因該工作涉訟,又其間具有因果關係存在時,此種風險之負擔,自不應由私人自行承 擔,而仍應由公家機關認列為執行職務所生必要費用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1.20.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有關議員對於○○處長接受記者訪問發表相關言論之行為,是否屬於「執行公務」行為
    ,本會意見如下:
    一、有關公務員之行為是否即在於執行職務,我國學者係以客觀標準作為判斷依據,即認凡
      外觀上具有執行職務之形式者,則不問其意思如何,亦不問其係圖何人之利益,均係屬
      執行職務之行為,最高法院四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二四號判例亦採同一見解(參照翁岳
      生編行政法二○○○,頁一三五四),合先敘明。
    二、本案係本府○○處○○處長於○○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議會教育部門質詢後,接受○○
      時報記者○○○訪問質詢內容,而遭臺北市議會○○議員認為涉嫌毀謗,向臺北地方法
      院提出自訴。依本府○○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該處分別掌理市政新聞統一發
      布、記者招待會之舉行及新聞界之聯繫等事項。是以,○○處長接受新聞記者訪問,仍
      是基於○○處長亦為本府新聞發言人身分,在上班時間內接受訪問詢答,故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二九號判決,其理由中亦引述證人○○○證稱:「
      被告接受質詢完畢回到議場官員席後,因為伊覺得被告並未有充分時間答覆議員質詢,
      乃透過電話請被告說明云云... 」,因而○○處長接受記者所訪問內容亦係部門質詢期
      間答詢內容,其乃基於職責之說明,與公務有關,並非關於個人私人生活之事務,客觀
      上已具執行職務之形式,係屬依法執行職務之範圍,自不待言。
    三、又從工作風險領域觀點立論,工作利益之歸屬者亦為工作風險損失之承擔者,方符公平
      原則,於執行職務之工作範圍內之行為必有產生無法預見之風險存在,即以目的為導向
      之行為所生之附隨效果,若因該工作範圍之風險所生之必要支出時,仍應列為必要費用
      。本案○○處長係因擔任○○處長一職,就預算接受質詢及答覆,並隨之受新開採訪以
      對外(含公眾)說明其有關職掌事務,使市民了解公共事務,故其行為屬於職務上行為
      ,其利益係歸屬於該機關,則其有關職務上行為內容當也附隨著無法預見之訴訟風險存
      在,是以此種訴訟風險係附隨工作而產生,因而在其因該工作涉訟,又其間具有因果關
      係存在時,此種風險之負擔,自不應由私人自行承擔,而仍應由公家機關認列為執行職
      務所生必要費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