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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府本得基於自治立法權,在財政許可範圍內,訂定「臺北市政府所屬員工因公傷亡慰問 金發給要點」,此為地方自治精神之具體展現,似非法律所禁止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2.19.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2年2月19日
      有關 貴處建議本府廢止自訂之「員工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要點」一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就適法性而言:地方自治本質上乃是地方自治團體基於法律的授權,自我負責的處理自
      己領域範圍內事務的權力,是本府本得基於自治立法權,在財政許可範圍內,訂定「臺
      北市政府所屬員工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要點」,此為地方自治精神之具體展現,似非法
      律所禁止。
    二、就妥當性而言:本府所定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要點已實施多年,如依行政院函示予以停
      止適用,統依中央所定辦法執行,則中央所定標準較本府原訂為優者,如冒險犯難所致
      死亡者,發給遺族三百萬元慰問金,當無問題,惟如較本府所定標準為低者,如一般因
      公死亡發給遺族一百二十萬元慰問金,較本府現發二百萬元為低,中央所定標準如全國
      一體適用,似未慮及城鄉物價之差異與本市員工遺族之生活負擔。惟貴處所擬意見「行
      政、考試兩院所定『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對因冒險犯難殉職者發
      給遺族三百萬元、擔任危險職務因公死亡者發給遺族二百三十萬元、一般因公死亡發給
      遺族一百二十萬元,較本府所定一律發給二百萬元之慰問金確較合理,對員工權益已作
      不同程度及較具週延性保障」,且廢止本府之「員工傷亡慰問金發給要點」,可配合行
      政院要求及審計部之核銷作業,亦具有論理上及實踐上之妥當性。
    三、綜合上述論點,本案是否應配合行政院要求或維持本府既有規定與作法,因屬政策之擬
      具,非關法律適用疑義,請簽請核示後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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