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非屬大眾傳播事業之臺北市慧炬雜誌社等六家財團法人,因具宗教屬性,如移撥
本府民政局,是否與行政院制定之「宗教團體法」有所牴觸及不適用本府制定之「臺
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自治條例」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北市新一字第0九一三一0四四八00號函。
二、查財團法人之管理監督係依據民法總則第二章第二節之有關規定辦理,其中財團於登
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為民法第五十九條所明定,是以本案六家財團法人臺北市
慧炬雜誌社等,如係依據「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由貴處
核准許可設立,則上開六家財團法人之屬性應屬大眾傳播事業,此由該六家財團法人
之法人登記證書皆載明以發行或出版雜誌、書籍、錄音帶等為設立目的,而宣揚推廣
各該宗教之教義及文化可證。
三、次查宗教團體法尚未公布施行,目前仍在立法院審議中,惟依其制定條文草案第三條
所規定,已另創設「宗教法人」,以別於民法上之社團與財團法人,又依草案第四條
所明定宗教團體之定義,前揭六家財團法人亦不符合規定,例如其等雖依民法但非依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所設立之各類宗教財團法人,故不屬於寺院、宮廟、
教會(草案第四條第三款)。是以,如將前揭六家財團法人以因具宗教屬性,移撥本
府民政局管轄,恐有牴觸「宗教團體法」草案之虞。
四、末查本府所制定之「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尚在臺北市議會審議中,其
條文草案第三條第十五款明定「新聞處:主管以辦理新聞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新
聞處管轄業務之財團法人」,準此,如前揭六家財團法人係由貴處許可設立且管轄之
大眾傳播性質財團法人,於將來自治條例完成立法後,當有該自治條例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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