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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惟無論委託或委辦事項,均須有法規依據,本案該要點對本府既無拘束力,仍應由行政院 訂定相關法規命令,依法交付本府執行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5.30.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30日
      承會 貴局為配合辦理「行政院社區總體營造計畫心點子創意徵選活動要點」相關法令
    疑義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查依「行政院社區總體營造計畫心點子創意徵選活動要點」名稱觀之,應為行政院為社
      區總體營造計畫相關事項,所訂定其事物分配及業務處理方式等之行政挸則,而行政規
      則乃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依其職權所訂之內部法規範,惟本府與行政院間並非直接隸屬
      之關係,行政院訂定該行政規則對本府並無拘束力。
    二、行政院與本府間如於業務上有相互配合之必要時,應視該業務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十
      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本府執行,由本府負行政責任,或依
      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委辦事項之規定,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交付本府辦
      理。惟無論委託或委辦事項,均須有法規依據,本案該要點對本府既無拘束力,仍應由
      行政院訂定相關法規命令,依法交付本府執行。惟 貴局如為顧及本市社區團體及民眾
      權益,同意配合辦理初審作業,亦得與行政院訂定行政契約,由本府辦理初審作業。
    三、至有關本項計畫預算編列乙節,無論委託或委辦事項所需經費,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
      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應由委託或委辦機關編列預算,本案依該要點規定
      觀之,應係由文建會編列預算,其中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專任人員人事費仍應由本府自
      行負擔,似與上述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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