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立法目的,旨在鼓勵無創業經驗之身心障礙者,能夠自力更生發展,生活不外求 他人,由政府予以部分補助,協助其自力自強,如屬已能獨立謀生之創業多年身心障礙者 ,則礙於公共資源有限,及上述立法精神,即不再予補助
有關張○成君申請自力更生創業補助,因不符「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業補助辦法 」規定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按「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辦法」第三條就創業補助對象明定其資格條件 限制,其立法理由不外要求補助對象須具創業意願與工作能力,設籍並為居住本市達一 定期間之身心障礙者外,同時並須為新創業或已創業未滿一年者(以該事業設立登記日 期為認定基準),排除經營多年之事業者提出補助申請,以符合本辦法,減經創業者草 創初期負擔之立法精神,使有限之公共資源能作公平合理之分配。 二、故本辦法之立法目的,旨在鼓勵無創業經驗之身心障礙者,能夠自力更生發展,生活不 外求他人,由政府予以部分補助,協助其自力自強,如屬已能獨立謀生之創業多年身心 障礙者,則礙於公共資源有限,及上述立法精神,即不再予補助。 三、本案張○成君,依卷附資料所載,如創業確已逾一年,所立商號經營主體之同一性均未 變更,即均為同一人,則確屬不符上開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上意見還請 卓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