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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
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香港或澳門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之股權結構或資金來源,不得直接或間接有大陸地區股東持股、出
資或含有大陸地區資金。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 98.03.31. 新綜三字第0981020198Z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3月31日
核釋「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
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香港或澳門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之股權結構或資金來源,不得直接或間接有大陸地區股東持股、出
資或含有大陸地區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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