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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華視收買非公股股東所持股份之價格,非公股股東得於公告日起20日內請求依公告價格 收買其所有之股份,逾期失其請求權效力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 98.06.19. 新廣二字第0980621310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6月19日
    主旨:公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華視公司」)收買非公股股東所持華視公司股
       份之收買價格。
    依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華視公司收買非公股股東所持股份之價格公告如下:
      (一)財團法人台北市華視文化教育基金會所持華視公司股份之收買價格為每股新臺幣
         7.94元。
      (二)其餘華視公司非公股股東所持股份之收買價格為每股新臺幣 34.41元。
     二、華視公司之非公股股東,得自本公告日( 6月19日)起20日內,提出記載股份種類及
       數額之書面文件,請求華視公司依前點公告之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未於本公告
       之日起20日內請求華視公司收買其所有之股份者,依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以
       下稱「公股處理條例」)第16條第 6項準用公司法第 188條第 2項規定,其請求權失
       其效力。
     三、不同意第一點公告之價格者,得自本公告日( 6月19日)起30日內,依公股處理條例
       第16條第 6項準用公司法第 187條第 2項規定,聲請法院為收買價格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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