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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託「台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錄影節目內容審查」業務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 99.01.08. 新廣一字第0990620054Z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8日
主旨:公告本局委託「台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錄影節目內容審查」業務
,執行期間自民國99年 1月 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
依據:
一、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39條之 1。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 1項、第 2項。
公告事項:
一、依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39條之 1規定,錄影節目帶之審查及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
新聞局得委託專業民間團體辦理。
二、本局依法委託「台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自民國99年 1月 1日起至99年12
月31日止,辦理「錄影節目內容審查」之相關業務。該公會地址:台北市光復南路98
之 3號 6樓,電話:(02)2740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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