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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為培植優秀樂團,每年辦理補助錄製有聲出版品,並檢送99年之申請須知,報
名期間為 2月 1日起至 3月31日止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 99.01.25. 新版三字第099042012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25日
主旨:檢送「行政院新聞局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要點」、「行政院新聞局99年度補助樂
團錄製有聲出版品申請須知」暨相關申請表如附件,請 惠予協助轉知所轄相關團體
踴躍報名申請,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局為培植優秀樂團,協助其錄製有聲出版品,以厚植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潛力,每年
辦理「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案,本(99)年受理報名時間為 2月 1日起至 3月
31日止,詳情請至本局網站查詢:www.gio.gov.tw。
二、本案本局聯絡人:出版事業處第三科史行政專員婷婷,電話:(02)33567804、電子
信箱:tingting@mail.gio.gov.tw。
正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
附件 1
行政院新聞局 99 年度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申請須知
一、本須知依行政院新聞局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十一
點第(一)款規定訂定。
二、申請期限:
99年度補助樂團發行有聲出版品報名收件日期自本(99)年 2月 1日至3 月31日止,
逾期皆不予受理;申請者應於報名截止日前,檢具本要點第四點應備文件、資料以掛
號郵寄或逕送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台北市天津街 2號 B區二樓),並於
信封上註明「申請行政院新聞局99年度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郵寄日期以郵戳
為憑。
三、本案申請表請逕自本局網站下載: www.gio.gov.tw 。
四、申請者務必詳閱「行政院新聞局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要點」內容相關規定。
五、本須知如有其他未盡事宜,請洽詢: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電話:(02)
33567804;電子郵件:tingting@mail.gio.gov.
附件 2
行政院新聞局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要點
中華民國96年 2月 8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 0960420124Z號令發布全文十二點
中華民國96年 6月 7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 0960420655Z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
第八點、第十一點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 0960421445Z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
第十一點
中華民國98年 1月23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 0980420064Z號令修正全文十二點
中華民國99年 1月2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 0990420073Z號令修正第三點、第六
點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稱本局)為培植優秀樂團,協助其錄製有聲出版品,以厚植流行
音樂產業發展潛力,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本補助案申請者,以二人以上樂團為限,且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
身分證。
三、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
(一)補助項目:以創作、改作,具原創性、富創意及音樂價值,且未發行之有聲出版
品為限。
(二)補助額度: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且以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三十
萬元以上為限。
四、申請補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表十二份(格式見附件一)。
(二)企畫書十二份,內容應包括:創作概念、內容簡介、製作方式、發行計畫、作業
期程、預估經費、樂團簡介(含樂團成立、團長、團員、表演、發片或得獎經歷
等)。
(三)申請補助之有聲出版品樣帶(應以 CD 形式呈現)一份,並貼妥基本資料標籤(
註明樂團名稱及曲目),樣帶曲目不得少於三首,歌曲長度不限。
(四)團長及每位團員均應繳交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其為外籍人士者,
應繳交居留證明及工作證明影本;同一人得跨團報名。但以二團為限。
五、前點各款檢附之資料不全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者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受理該申請案。申請案(包括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獲
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審查委員會及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補助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有未符第二點或
第四點規定情事之ㄧ者,應不予受理。
(二)本要點之評審工作,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擔任,評審標準由該委
員會議定之。
(三)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評審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評審。
(五)評審委員會應提出建議獲補助名單,並就補助金額提出建議。實際補助金額及補
助名單,由本局核定。
七、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七日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廢
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八、撥款方式
補助金分二階段撥付,並以獲補助之樂團團長為受領人:
(一)第一階段補助金(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之樂團團長應於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後七日內檢具第一階段補助金額領
款收據,向本局申請核撥。逾期未提出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
除補助契約。
(二)第二階段補助金(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七十)
獲補助者應依第十一點第﹙三﹚款規定期間,完成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品之錄製
,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品曲目總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分鐘,獲補助者並應將錄製完
成之有聲出版品一千片及結案報告表十二份送交本局審查。前開有聲出版品及結
案報告表經評審委員會審查合格者,獲補助者之樂團團長,應自本局通知送達之
次日起算七日內,檢具第二階段補助金額領款收據、經費收支明細表、二十片錄
製完成之有聲出版品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申請本局核撥。
(三)獲補助者逾期未繳交錄製之有聲出版品及結案報告表或繳交不完全者,本局得廢
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應將第一階段補助金金額繳回本
局;獲補助者之樂團團長逾期未提出第二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或雖提出申請,
但所附文件、有聲出版品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者,
本局得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應將第一階段
補助金金額繳回本局。
(四)獲補助者所繳交之有聲出版品如未經本局審查合格者,本局除不支付第二階段補
助金外,並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及終止補助契約。
九、成果發表與推廣
獲補助者應無條件配合本局辦理之本案成果發表會,並於相關推廣活動中公開演出。
十、違反本要點及補助契約之處理
(一)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
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二)經本局查證受補助者有違約、放棄補助契約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之ㄧ者,本局
應廢止或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
補助金。但本要點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經本局廢止或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廢止或撤銷之日起二年內,喪失申請樂
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補助之資格。
十一、注意事項
(一)本補助案各年度申請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二)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品封面或封底應加註「本專輯由行政院新聞局補助製作;
網址:www .gio.gov.tw」字樣。
(三)獲補助者應於補助契約簽訂日起算五個月內完成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品之錄製
,並將錄製完成之有聲出版品一千片及結案報告表十二份送本局審查。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附件一-行政院新聞局99年度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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