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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 99.02.08. 新影三字第0990001533Z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2月8日
主旨:公告訂定「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如附件)。附件:電
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
告知。但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得於映
演場所明顯處揭示或標示禁止攜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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