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錄影節目帶出租業」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條所稱之非公務機關,並自中華 民國99年 7月 1日起適用
主旨:公告指定「錄影節目帶出租業」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條第 7款第 3目之非 公務機關,並自中華民國99年 7月 1日起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條第 7款第 3目規定。 公告事項: 公告指定「錄影節目帶出租業」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條第 7款第 3目 之非公務機關,並自中華民國99年 7月 1日起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