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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錄影節目帶出租業」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條所稱之非公務機關,並自中華
民國99年 7月 1日起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 99.03.23. 新廣一字第0990620618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3月23日
主旨:公告指定「錄影節目帶出租業」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條第 7款第 3目之非
公務機關,並自中華民國99年 7月 1日起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條第 7款第 3目規定。
公告事項:
公告指定「錄影節目帶出租業」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條第 7款第 3目
之非公務機關,並自中華民國99年 7月 1日起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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