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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解釋本局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以新影三字第 0990001533Z號公告之「電影片映
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 99.05.17. 新影三字第0990520627Z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5月17日
補充解釋本局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以新影三字第 0990001533Z號公告之「電影片映
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生效。
一、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與映演場所販售相同品項之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
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
二、消費者對於電影片映演業禁止其攜帶外食之處理不願接受時,得要求全額退費,且電
影片映演業不得拒絕及收取手續費或其他任何費用;消費者對於電影片映演業處理方
式有異議致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章消費爭議之規定,提出申
訴、調解與消費訴訟。
三、電影片映演業不得另向消費者收取清潔費或其他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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