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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 100.01.01起至 100.12.31止,委託台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錄影節目
帶之審查及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相關業務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 100.01.06. 新廣一字第1000620012Z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6日
主旨:公告本局委託「台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錄影節目內容審查」業務
,執行期間自民國 100年 1月 1日起至 100年12月31日止。
依據:
一、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39條之 1。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 1項、第 2項。
公告事項:
一、依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39條之 1規定,錄影節目帶之審查及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
新聞局得委託專業民間團體辦理。
二、本局依法委託「台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自民國 100年1 月 1日起至 100
年12月31日止,辦理「錄影節目內容審查」之相關業務。該公會地址:台北市○○區
○○○路00之0號0樓,電話:(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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