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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
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香港或澳門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之頻道節目規畫,其每日播送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不得超過該
頻道每日節目播送總時數之百分之十六。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 100.02.10. 新綜三字第1001020163Z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2月10日
核釋「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
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香港或澳門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之頻道節目規畫,其每日播送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不得超過該
頻道每日節目播送總時數之百分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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