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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所稱準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指股份價款之支付,應與股票之交付同時為之,股份之移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 100.07.20. 新廣二字第1000621210Z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7月20日 核釋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所稱準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指股份價款之支付,應與股票之交付同時為之,股份之移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