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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局委託「台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錄影節目內容審查」業務
,執行期間自民國 101年 1月 1日起至 101年12月31日止。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 101.01.31. 新廣一字第1010620101Z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月31日
主旨:公告本局委託「台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錄影節目內容審查」業務
,執行期間自民國 101年 1月 1日起至 101年12月31日止。
依據:
一、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39條之 1。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 1項、第 2項。
公告事項:
一、依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39條之 1規定,錄影節目帶之審查及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
新聞局得委託專業民間團體辦理。
二、本局依法委託「台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自民國 101年 1月 1日起至 101
年12月31日止,辦理「錄影節目內容審查」之相關業務。該公會地址:台北市大安區
信義路 4段59號 4樓,電話:(02) 2700-6220,傳真:(02) 2700-5002,電子信
箱:
tmpa.tmpa@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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