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加強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請(放)假之管控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署 95.01.25. 役署管字第095002078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25日
    ﹙1﹚本署年度實施督導訪問各服勤單位時,發現部分服勤單位之替代役役男有請事、病假
    過多或積假日數過長等問題,嚴重影響服勤單位勤務編排,造成管理上之困擾,為避免替代
    役役男服役期間請事、病假或積假過於浮濫,各服勤單位(處所)應確實依替代役役男請假
    規則之規定審慎核給,以維兵役公平。
    ﹙2﹚有關替代役役男請事假之管控措施:
     1.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役男須有「特殊事故」,且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
      始核給事假。為作必要之管控,原則上應於役男請事假後二星期內,由服勤單位(處所
      )排定日期要求役男補勤完竣,惟如因不可歸責役男之原因或特殊事由,致未能於期限
      內補勤完畢者,經服勤單位(處所)核准同意得延後辦理補勤完竣。
     2.各服勤單位應經常或於函送屆退役男名冊時,查明役男是否完成事假補勤,若役男於屆
      退前抗拒補勤,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3.條規定「違抗監督長官勤務命令」移送法辦。
      ﹙3﹚有關替代役役男請病假之管控措施:
     1.替代役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而請病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服勤
      單位須審酌役男檢具之合法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及病況,經審酌確實須住院或門診治療
      者,再核予適當病假天數(時數),避免浮濫。
     2.役男因生病需就醫治療者,以至服勤單位附近地區合法醫療院所就醫治療為原則,病情
      特殊者,再依實際情況至相關適合醫院就醫治療。
     3.役男因病需休養者,除生活無法自理或病情嚴重者外,以指定役男在服勤單位(處所)
      或住宿地點休養為原則。
     4.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處所)請病假累計超過三十日者,服勤單位(處所)應即將役
      男歷次病假單等資料影本,報送需用機關,需用機關得利用定期或不定期督訪所屬服勤
      單位(處所)時,實地瞭解役男請病假之實際情況,以期作必要之管控。
      ﹙4﹚替代役役男之放假方式,得依服勤單位之勤務性質,採例假日、輪休或積假方式
      為之。惟為有效人員管控,有關役男放假(積假)日數,一次最長以不超過 10 日(含
      放假、補放假及榮譽假等)為原則。至於離外島及海外服勤役男之放假日數依該管需用
      機關之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