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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役齡前赴大陸地區就學之 76 年次役男後續徵處問題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署 95.02.09. 役署徵字第0950001879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2月9日
      (1)依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役齡前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 12 月 31 
       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
       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 2 個月:(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
       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二)就學最高年齡,大
       學至 24 歲,研究所碩士班至 27 歲,博士班至 30 歲。但大學學制超過 4 年者,
       每增加 1 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 1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
       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 33 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 12 
       月31 日止。」第 3 項規定:「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
       齡前赴大陸地區,並於徵兵及齡之年 12 月 31 日起前 3 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
       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
       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
       住之證明外,準用前項之規定。」
      (2)役齡前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役男,符合前揭規定者,於 19 歲徵兵及齡起列事故名冊
       列管,俟其返國後依規定補行徵兵處理;若否,於兵籍調查時查明役男有無報考大學
       意願,無意願者,接續排定體檢,有意願者,於翌年 11 月 15 日未在國內就學即行
       通知體檢,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後續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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