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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修讀空中進修教育學生緩徵事宜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5.02.20. 內授役徵字第0950830053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2月20日
(1)依現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14 條規定,進修學校之學生申請緩徵,依兵役法及其相
關規定辦理。且原空中進修教育之修業年限為 3至 7 年,嗣經教育部 94 年 6 月
30 日台社(一)字第 0940088766 號函釋修業年限為無上限,加以其授課、施教方
式與空中大學相同,而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5 條規定,空中大學學生不得申請緩
徵,衍生疑義。
(2)本件函釋前已核准緩徵學生之緩徵事宜依原規定辦理,即按原修業年限 3 至 7 年
,核准其緩徵 3 年,並得申請延長修業至 7年;至未來為顧及役男就學權益及維護
兵役公平,有關修讀空中進修教育學生緩徵事宜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空中進修學校造送申請緩徵學生名冊之「學年制」及「預定畢業日期」欄位,請按同
級、同類學制最低修業年限填註、計算。
二、修讀空中進修教育學生於預定畢業日期後,不得以延長修業為由申請緩徵。
三、若學生未繼續註冊,與兵役法第 35 條在校之學生得予緩徵之規定不符,請學校通知
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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