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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役男若有其他非屬「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所列重大事故,致無法如期入營者 ,得專案層報內政部核定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6.09. 台內役字第09950034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6月9日
     一、依兵役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男子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為維護
       法規適用一體性及兵役公平原則,應徵役男若有其他非屬徵兵規則第二十八條附件「
       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所列重大事故,致一時無法如期入營之情事,得依該
       事故表附註六,專案層報內政部核定後辦理,自即日生效。
     二、本部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台(九0)內役字第九0七九七六七號函及九十年十二月五
       日台(九0)內役字第九0九一一九三號函釋,均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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