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改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間及年次事宜,並自101 年 1月 1日生效
主旨:有關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改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間及年次事宜,並自 101 年 1月 1日生效。 依據: 一、兵役法第34條第 4項。 二、行政院 100年12月30日院臺防字第1000072240號函。 公告事項: 一、中華民國83年 1月 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 102年 1月 1日起,改徵集接受 4個月常備 兵役軍事訓練。 二、中華民國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自 102年 1月 1日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 役者,依兵役法第25條第 3項規定,應服替代役,為期 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