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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含 menthol, camphor, methyl salicylate成分外用製劑藥品之仿單加註相關事
宜」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5.09.21. 部授食字第10514079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9月21日
主旨:公告修正前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 102年 4月17日署授食字第1021401569
號公告「含 menthol, camphor, methyl salicylate成分外用製劑藥品之仿單加註相
關事宜」。
依據:藥事法第48條。
公告事項:
一、針對旨揭公告含 menthol, camphor, methyl salicylate成分外用製劑藥品中文仿單
修訂內容,配合非處方藥品仿單口語化,含該等成分外用製劑「非處方藥品」中文仿
單刊載內容修正如附件。另含該等成分外用製劑「處方藥品」中文仿單則依原公告內
容刊載。
二、目前持有含 menthol, camphor, methyl salicylate成分外用製劑非處方藥品許可證
者,應依本部 105年 3月 8日以部授食字第1051402838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二、(三)
「標籤仿單外盒核定、變更作業,及市售品處理原則」規定辦理標籤仿單變更及市售
品處理等相關事宜。
附件-含menthol, ccamphor, methy salicylate成分外用製劑指示藥品中文仿單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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