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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中山區第八屆○○里里長○○先生裝設廣播暨監視系統逕行與○○公司簽訂分期
付款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2.29.北市法一字第094324995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主旨:有關 本市中山區第八屆○○里里長○○先生裝設廣播暨監視系統逕行與○○公司簽
訂分期付款案, 貴所擬具對其行政處分初稿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12月21日北市中民字第09433283900號函。
二、本件依臺北市政府補助里鄰建設經費實施要點第 4點規定,里辦公處如欲申請里鄰建
設經費補助,應於年度開始時提報計畫,經區公所核定補助額度後,依政府採購法暨
相關規定辦理各項採購作業,本案○前里長未核實向 貴所提報計畫,私自以里辦公
處印信對外訂約,致 貴所受有損害,業已違反臺北市里辦公處印及里長職名章製發
使用管理要點及臺北市政府補助里鄰建設經費實施要點,○前里長此逾越權限致貴所
遭受損害之行為,貴所對其應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先予敘明。
三、上開○前里長與 貴所之爭議,屬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
上之給付爭議,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8條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
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
訴訟。」故本件建議 貴所依行政訴訟法第 8條之規定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附件 1,92年 6月27日最高行政法院判字第 843號判決參照)。
備註:本函釋說明二所載「臺北市政府補助里鄰建設經費實施要點」,業於 100年12月19日
修正為「臺北市里鄰建設服務經費實施要點」。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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