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醫師為其直系血親尊親屬開立「僱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診斷證明書」有無違反 行政程序法乙案
主旨:有關 貴院主治醫師為其直系血親尊親屬開立「僱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診斷證 明書」有無違反行政程序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之迴避條款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94年11月2日北市醫政字第09434097100號函。 二、依卷附所載「僱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診斷證明書」之外觀,似屬醫療法第76條 所定診斷書之一種,僅其專供僱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用,則該診斷書乃本於 病人與醫院或醫師間之醫療契約而來,醫療契約通說認為接近委任之非典型民事契約 ,診斷書則為醫師所為醫療行為判斷之證明,似屬觀念通知之一種,故醫師開立上開 診斷書並非行政行為,應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惟如醫院或醫師依有關法令規定,受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從事複驗業務者,則有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適用。 三、查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 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另查銓敘部67、 9、29臺銓楷參字第 29938號函示(參 附件)亦認公立醫院醫師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是 貴院之主治醫師應為公 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從而,本案 貴院主治醫師為其直系血親尊親屬開立「僱主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診斷證明書」 1事,似應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迴避條款之 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