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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本府撤銷保變住○之○開發許可案9條6米巷道都市計畫效力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0.14.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奉秘書長交下研議本府撤銷保變住○之○開發許可案9條6米巷道都市計畫效力乙案,本
    會意見如下:
    一、查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重劃區內都市計畫規劃之街廓無法符合重劃
      分配需要者,得於不妨礙都市計劃及道路系統之前提下,增設或加寬為 8公尺以下巷道
      ,並依第26條規定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細察上開辦法之規定意旨,重劃會似可基於
      該條之授權,在不妨礙都市計劃及道路系統之前提下,自行增設或加寬為 8公尺以下巷
      道,謹先予說明。
    二、另查上開條文第 2項規定:「前項增設或加寬之巷道,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
      確定後,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辦理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因而,目前重劃會逕行設置
      之 9條 6米巷道,在本府完成辦理細部計畫變更並公告前,應僅為事實狀態,在完成上
      開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後,始有都市計畫法上效力。
    三、又本府已宣告本開發案重劃會逕行設置之 9條 6米巷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之都市設計審議、水土保持計畫及圖說等均屬無效(94年 9月30日本府環四字第094044
      89200 號函參照),故本府都市發展局於91年 1月10日北市都二字第 09023079600號函
      表示重劃會於本案擬增設之 6米巷道,並無礙原都市計畫整體規劃及道路系統之確認應
      作為無效,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對於巷道設計圖內最大縱向坡度與豎曲長度未符規定
      部分已修正符合規範規定之同意備查函(91年11月 6日北市工養土字第 09165370300號
      )亦應作為無效處理,而應由開發單位重新申請送審,完成法定程序並辦理水土保持計
      畫送審事宜。
    四、以上所陳,敬請 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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