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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支領退休俸退伍軍職人員就任「公職」之適用範圍案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101.03.06. 國力規劃字第101000080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3月6日
    主旨:有關支領退休俸退伍軍職人員就任「公職」之適用範圍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第 2條所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
       服役條例第32條第 1項所稱公職,係指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而言。
     二、按前揭「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係指符合「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
       酬」及「由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直接僱用,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專以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條件之職務。
     三、有關支領退休俸退伍軍職人員就任「公職」之適用範圍及俸金發放事宜,請參酌上開
       規定辦理,並轉所屬各機關(構)或學校等單位知照。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立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
       監察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行政院綜合業務處、審計部、考選部、銓敘部、內政
       部、外交部、法務部、交通部、教育部、經濟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
       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蒙藏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飛航
       安全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新聞局
       、國家圖書館、中央研究院、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
       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
       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基隆市政府
    副本: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備局、國
       防部主計局、國防部軍醫局、國防部人力司、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國防
       部主計局財務中心(均請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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