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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市民反映本市華齡街 175號頂好後方停車業者自行劃設之卸貨區雖位於建築線內,但 卸貨時車身長度過長,無法依法舉發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7.13.北市法一字第094312244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7月13日
    主旨:有關市民反映本市華齡街 175號頂好後方停車業者自行劃設之卸貨區雖位於建築線內
       ,但卸貨時車身長度過長,無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疑義乙案,詳如說明,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北市警士分交字第09432606900號函。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94年 9月 1日施行)第 1項第 4款、第 5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
       停車。」。
     三、查前揭地點之私設停車位雖位於建築線內,非屬道路範圍,惟據貴局隨函所附照片顯
       示,於業者貨車卸貨時,因車身長度過長,系爭停車位明顯無法容納整部貨車,致貨
       車車頭已占用市區道路,如其已部分停在劃紅線禁止停車之處所時,或占用道路情形
       顯有妨礙人、車通行時,自得依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1項第 4款或第
       5 款規定舉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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