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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執行特種勤務道路警衛沿線路段,是否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條第1項第6款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8.17.北市法二字第094318789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8月17日
    主旨:有關執行特種勤務道路警衛沿線路段,是否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條第 1項第 6款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分局94年8月8日北市警中正一分督字第09430521300號函。
     二、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條第 1項第 6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及同
       條第 2項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
       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據此,凡依前揭規定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基於上述法律規定
       指定之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警察即得對於行經該地點之人查證其身分,合先敘
       明。
     三、查國家元首之安危攸關國家安全之維護,且於正、副總統遭 319槍擊,及近年國際恐
       怖攻擊事件頻傳後,國人對國家元首安危維護之要求日益提高。是以,基於維護國家
       元首安危之考量,而指定正、副總統座車行經路段進行人別查證,似符合前揭警察職
       權行使法第 6條第 2項規定之要件。
     四、惟執勤員警依前揭規定對人實施查證身分及資料蒐集時,仍應遵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 535號解釋所提及之比例原則,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條以下相關規定,俾對人民
       自由與國家元首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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