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查處化粧品涉標示誇大療效,其違規處罰適用法條疑義乙案
主旨:有關 貴局查處化粧品涉標示誇大療效,其違規處罰適用法條疑義 1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7月15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435259400號函。 二、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6條並無規範化粧品涉標示誇大療效情事處罰明文規定,而 貴局依行政院衛生署87年 5月20日衛署藥字第87031871號公告所為之行政處分,該 公告似係依同條第一項所規定「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應有法源依據。 惟以非正式之法規名稱「公告」方式表現,而非以「法規命令」之名稱如辦法等方式 表現,似可建議行政院生署改以辦法方式訂定。 三、至行政院衛生署94年 7月 8日衛署藥字第0940026905號函釋說明二、案內系爭產品倘 外盒標示涉誇大療效,有違反藥事法第69條之規定乙節。本案既已回歸原處分機關之 行政程序辦理,並非在訴願程序中,自應依法行政,尚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至有無違反比例原則,似應衡酌其違規情節輕重,違規所獲不法利益,對社會所生 危害,當事人資力等因素而定,尚非可一概而論。 四、本案 貴局如認仍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處罰為宜,則似可採行政指導方式,協調當 事人接受依該條例處罰,否則再改依藥事法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