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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市政大樓地下2樓招商辦理超市賣場等福利設施乙事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2.13.北市法一字第095302772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2月13日
主旨:有關來函所詢市政大樓地下 2樓招商辦理超市賣場等福利設施乙事,本會研究意見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5年2月9日北市秘公事字第09530042400號函。
二、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規定:「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
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收益。但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原定用途或經法定程序辦理
,報經市政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及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 2條
前段規定:「公有房地經管理機關評估不妨礙原定用途、事業目的、公務使用、水土
保持、環境景觀及公共安全,且無其他政策法令特殊考量者,得提供使用。」市政大
樓既屬公用財產(房地),自有前揭規定之適用,如經管理機關評估為增進本府員工
福利,而確無妨礙市政大樓原定用途等情事,且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並經簽報市府
核准在案,應得由 貴中心依前揭臺北市市有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超市
賣場等福利設施之招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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