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規定撤銷「臺北市士林區住○之○自辦市地重劃區」9條6米 道路各項許可疑義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1.09.北市法二字第095300060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9日
    主旨:關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函請 貴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規定撤銷「臺北市士林區住
       六之六自辦市地重劃區」○條○米道路各項許可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12月30日北市都規字第09435703900號函。
     二、本件係本府已宣告本開發案重劃會逕行設置之 9條 6米巷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
       查通過之都市設計審議、水土保持計畫及圖說等均屬無效(94年 9月30日本府環四字
       第 09404489200號函), 貴局函詢91年 1月10日北市都二字第 09023079600號函表
       示重劃會於本案擬增設之 6米巷道,並無礙原都市計畫整體規劃及道路系統之確認應
       否撤銷,致生疑義案。
     三、查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重劃區內都市計畫規劃之街廓無法符合重
       劃分配需要者,得於不妨礙都市計劃及道路系統之前提下,增設或加寬為 8公尺以下
       巷道,並依第26條規定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 貴局並於91年 1月10日以北市都
       二字第 09023079600號函確認重劃會於本案擬增設之 6米巷道,並無礙原都市計畫整
       體規劃及道路系統。經核該函內容意旨,係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
       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應屬行政處分,尚不因其用語、形式
       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423號
       參照),謹先予說明。
     四、又本府已宣告本開發案重劃會逕行設置之 9條 6米巷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
       過之都市設計審議、水土保持計畫及圖說等均屬無效(94年 9月30日本府環四字第09
       404489200 號函),該函之主要依據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該條條文所定之「無
       效」,或有向後無效與自始無效之見,惟就該條條文之意旨與規範目的而言,應為自
       始無效為當,以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
       。基此認知, 貴局91年 1月10日以北市都二字第 09023079600號函所為之確認,似
       為上開94年 9月30日本府環四字第 09404489200號函無效效力所及,已經確認為無效
       ,自不生撤銷與否之問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